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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調價
發布者:佚名 信息來源:新京報 發布時間:2022-05-26 瀏覽量:
新京報訊 5月2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發布關于進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規模篩查和常態化檢測工作,降低群眾負擔和社會成本,現就進一步降低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下調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政府指導價。各省份要將單人單檢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檢統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實行檢測價格和試劑價格分開計價收費的省份,要按照不高于上述水平設置封頂標準。
二、進一步下調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抗原檢測的政府指導價。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服務,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其中,“新冠抗原檢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政府指導價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元;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按照實際采購價格零差率銷售;“價格項目+檢測試劑”收費總額的封頂標準降至不高于每人份6元。
三、各省份制定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抗原檢測政府指導價均為最高限價,公立醫療機構實際收費標準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對于政府組織的大規模篩查、常態化檢測,要充分考慮到規模效應和基層組織、志愿者對成本的分擔效應,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檢按照不高于每人份3.5元的標準計費,檢測機構僅提供樣本轉運及檢測服務的,需進一步降低計費標準。
四、各省份醫保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掛網采購價格,在6月10日之前,通過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競價掛網、參與跨省聯盟采購、區域價格比較等多種方式,使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將新冠核酸檢測所需擴增試劑、提取試劑、采樣器具等物耗成本降至單人單檢價格的40%以內。
五、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應同時提供單人單檢和多人混檢兩種服務選項,在符合疫情防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愿檢盡檢”的群眾自愿選擇。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醫學檢驗實驗室等社會檢測機構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不得借疫生不義之財,倡導參照當地公立醫療機構新冠核酸檢測價格。
六、各省份應在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調價工作。涉及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的其它相關事項,按照醫保辦發〔2021〕45號、醫保辦發〔2022〕5號、醫保辦函〔2022〕13號文件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代章)
2022年5月22日(來源:新京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規模篩查和常態化檢測工作,降低群眾負擔和社會成本,現就進一步降低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下調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政府指導價。各省份要將單人單檢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檢統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實行檢測價格和試劑價格分開計價收費的省份,要按照不高于上述水平設置封頂標準。
二、進一步下調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抗原檢測的政府指導價。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服務,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其中,“新冠抗原檢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政府指導價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元;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按照實際采購價格零差率銷售;“價格項目+檢測試劑”收費總額的封頂標準降至不高于每人份6元。
三、各省份制定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抗原檢測政府指導價均為最高限價,公立醫療機構實際收費標準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對于政府組織的大規模篩查、常態化檢測,要充分考慮到規模效應和基層組織、志愿者對成本的分擔效應,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檢按照不高于每人份3.5元的標準計費,檢測機構僅提供樣本轉運及檢測服務的,需進一步降低計費標準。
四、各省份醫保部門參考目前全國已有的掛網采購價格,在6月10日之前,通過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競價掛網、參與跨省聯盟采購、區域價格比較等多種方式,使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將新冠核酸檢測所需擴增試劑、提取試劑、采樣器具等物耗成本降至單人單檢價格的40%以內。
五、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應同時提供單人單檢和多人混檢兩種服務選項,在符合疫情防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愿檢盡檢”的群眾自愿選擇。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醫學檢驗實驗室等社會檢測機構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不得借疫生不義之財,倡導參照當地公立醫療機構新冠核酸檢測價格。
六、各省份應在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調價工作。涉及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價格的其它相關事項,按照醫保辦發〔2021〕45號、醫保辦發〔2022〕5號、醫保辦函〔2022〕13號文件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代章)
2022年5月22日(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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